1、 國家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一)礦山井下作業以及人工鍛打、重體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
(二)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三)國家標準規定的第四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五)單人連續負重量(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接負重量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六)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
2、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實行哪些特殊保護?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從事以上工作的經期應盡可能調整其從事適宜的工作,如不能調整時,根據工作和身體情況,給予經期假1-2天,不影響考勤。
3、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Ⅲ、Ⅳ級的作業。
4、對懷孕女職工有哪些特殊的勞動保護?
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承受原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工程部門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一線的女職工,應安排適當工作。
5、對懷孕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性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業;(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6、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有哪些保護規定?
(一)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并計算為勞動時間。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作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勞動時間。
(三)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應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左右。休息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生產、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合同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合同期已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
8、對女職工懷孕流產有哪些保護規定?
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9、女職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規定?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