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對公司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員工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總經理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危害,實行分類管理,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
二、應急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應急指揮中心,總經辦為環境污染應急救援歸口部門,總經理\生產部副總負責公司應急求援工作總指揮.? 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公司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各部門主管為應急救援小組成員。
三、職責分工
1、總指揮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應急的指揮工作,進行應急任務分配和人員調度,有效利用各種應急資源,保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行動。發生重大事故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指令;組織指揮應急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向公司領導匯報和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等。
2、應急小組職責:
2.1 工作場所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組織人員搶救,疏散工作場所內員工.同時在半小時內報告公司應急小組,如發生人員傷亡時,在第一時間直接打電話報120急救中心。
2.2現場應急救援小組在半小時內組織人員展開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力求將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注意安排做好保護事故現場。
2.3 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一切所需的應急救援排險物資和人員參與搶救救援,確保救援工作在統一指揮下有序地進行。
2.4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應在1小時內向蔡家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相關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報協助公司和上級部門開展事故調查,接受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切實防止類似的事故重復發生。
2.6 負責安排專人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使各級人員都樹立環保意識,在切實做好預防措施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上報有關上級部門,爭取盡快批準恢復正常生產。
四、應急遵循的原則
1、普及環保意識,建立群眾性義務環保組織,加強學習和訓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對應急預案小組人員進行崗位教育和環保知識的培訓。
2、對生產現場的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要定時檢查,做好標識、防止失效,檢查要有檢查記錄。
3、緊急事故發生后,發現人應立即報警。
4、在報警后,應立即組織自救隊伍,按事先制定的應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態情況嚴重,難以控制和處理,應立即在自救的同時向環境監測部門報告,并密切配合救援隊伍.
5、在遇到威脅人身安全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6、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8、緊急事故處理結束后,部門負責人應填寫記錄,并召集相關人員研究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五、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后公司應在1小時內向蔡家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相關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0.5小時內由總經理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1、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小組主要內容包括:
1.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1.2派出有關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部門的應急指揮工作;
1.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1.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1.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工人返司時間;
1.6及時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六、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1、獎勵與處罰
1.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依據《獎懲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1.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1.1.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中,使公司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1.1.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1.1.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2 處罰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1.2.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1.2.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1.2.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1.2.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1.2.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1.2.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1.2.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七、預案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經公司環境污染應急小組審議通過,報總經理審批,由總經辦發布。